解析:
倘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那么就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数值上限不得超出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
在没有就逾期利率作出明确定义或是约定不够详细的情况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司法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以及逾期利率均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况,如果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逾期利率却并未做相应的规定,此时如果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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