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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与刑罚标准如何确定

吴** 江西-九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5.27 18:20:00 335人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与刑罚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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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信用卡诈骗的领域内,以下行为均被视为构成了违法行为: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凭借虚假的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无效或者是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2)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②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③在透支之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偿还;
⑤将透支所得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024-05-27 18:21: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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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与刑罚标准的探讨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涵盖如下内容:(1)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利用伪造、假冒以及失效的信用卡,或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用卡,并以此进行信用卡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下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2)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这种情况下,欠款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此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应被视为“恶意透支”: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②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③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追讨;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⑤将透支所得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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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3 4748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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