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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案件中并未找到任何涉及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明确证据,以及行为人实际了解到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直接证据。
因此,并不具备提起公诉所需的法定要件。
2、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仍然无法足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内心深处明确知晓他人正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这意味着对其提出的该项指控并不成立,同样不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
3、考虑到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等诸多有利因素,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并无犯罪前科,系初次触犯法律,偶然犯罪,更为重要的是,被不起诉人目前尚处于怀孕阶段。
4、在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是否确实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问题上,现有证据仍显不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7 10:2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