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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行为人并未滥用其职务之便,且不曾动用任何资金从事非法营业活动,然而如能在短短三个月之内自觉地归还给相关主体者,即可被视为没有触犯挪用资金这一法律禁令。
相反,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偿还所挪用之款项,那么他即可能涉嫌犯下了挪用资金罪。
本罪行主要侵犯了作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财产的资金使用权,并且针对的是该组织资产中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6 15: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