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婚前购置房产且仅用个人资产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所购房产将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个人产权的所有者享有所有权。
若一方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便已经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了一处房地产,并且在进行按揭还款的过程中,将产权的相关记录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之下,那么这栋住房将仍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相应的按揭贷款也应被视作是个人负债。
然而,如果在婚后,另一半选择参与到清偿贷款的过程之中,这并不意味着这栋房产的个人属性会因此而发生任何变化。
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环节,这栋房产仍然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剩余尚未偿还的债务,同样也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所承担的那部分金额,应当得到相应的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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