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判定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必须有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
其次,聚众斗殴的动机应是出于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以及其他不正当目的;
再者,聚众斗殴者需要纠集成伙并展开相互殴斗,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
最后,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纠集众人成帮结派地互相进行殴斗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核心在于其破坏公共秩序的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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