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该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者;
其次,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超过三十户者;
最后,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者。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涉及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单位触犯上述条款,将被处以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赃款、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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