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债务关系之解除,并不可任意为之,需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其一,债务关系应为依法、合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存在;
其二,债权人须以明确之意思表示,向债务人传达其对特定债务的免除意愿;
其三,债权人必须拥有行使该项权力的合法依据和权限;
其四,作为被赋予免除决定权的一方,债务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出对该项决定的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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