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当涉及到非法活动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及以上者,以及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金额达到了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者,均被认为属于“数额较大”范畴,应当被立案调查,并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
(二)、如在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涉及以下任一情况,则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1)、挪用公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000元及以上者;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者;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至1000000元之间者;
(4)、其他严重情节。
(三)、若在进行盈利性活动过程中涉及以下任一情况,也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1)、挪用公款金额高达人民币2000000元及以上者;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至2000000元之间者;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金额在人民币1000000元至2000000元之间者;
(4)、其他严重情节。
(四)、如果进行非法活动的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000元及以上,或者进行盈利性活动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000元及以上,并且未能及时归还,那么将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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