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进行离婚诉讼时,我们并不能遵循仅依据结婚登记地来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您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前往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进行起诉。
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常住地址并不一致,那么您应该选择前往被告的常住地址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已经离开其实际居住地超过了一年时间,而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提出离婚诉讼,则可在原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进行起诉;
同样地,如果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其实际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且其中一方在此情况下提出离婚诉讼,则应由被告的常住地址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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