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此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这没什么矛盾的。要求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的罪名同样也不存在未遂的概念,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行为人预期的结果。只有一部分未作出规定的罪名才具备既遂和未遂同时构罪、减轻处罚:首先要明确一点:相当一部分罪名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概念。未遂犯就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那就是刑法的惩罚对象是行为。第二点,只要实施了行为就直接构成既遂。明确这一点以后就很好理解这个问题了,造成的危害性要大于未遂,所以要比照既遂从轻;而既遂则是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预期的目的,未遂状态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就回到我首先要明确的哪一点:你犯了一个概念性的错误,而非造成的结果或者人。所以这两点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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