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处置。
(1)若行为人年届十二岁却不足十四岁,蓄意杀害他人生机,或运用诸如残酷虐待等极端手段伤害他人肢体至重伤程度,情节极其恶劣,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特许并予以法律追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2)倘若行为人尚未到十二岁,因涉及未成年犯罪因素,无需负起刑责待遇。
此外,为避免因未达刑责年龄而不对未成年刑事犯罪作出法律制裁,应当责令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加强监管,在并无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专有规定进行强制矫正与教育。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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