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法律制度的明确要求,对于涉及到组织、指挥以及协调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犯罪环节,亦或是积极参与了拐骗、绑架、收购、出售、接送及中转妇女、儿童等所有犯罪行为,且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影响力的人,应通称为主犯。
其次,对于仅仅是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信息或文件证据,或者只是作为中间人来介绍相关活动者,他们的角色通常被视为辅助性或次要性的,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利润或只获得少量利润,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将其归类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专业解答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犯罪与次要犯罪的划分依据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组织、策划、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特定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购、贩卖、运送以及接送、转移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某一方或多方,其所发挥的主导性影响,应被确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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