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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特定关系人是谁

陈** 江西-景德镇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21 10:32:00 448人阅读

行贿罪的特定关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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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涉及到三种类型的主体:
公务员、国家及社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务的人员等。
然而,针对行贿罪这一特定的犯罪行为,由于它所指向的特定犯罪对象,通常仅能在国家公职人员中进行准确判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来予以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24-05-21 10:33:00 回复


一、特定关系人涉及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除此之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接收了财物,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不构成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仍以受贿论处。反过来,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即使事先没有通谋,但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仍未退还或者未上交,则可以推断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可以按照共犯处理,这是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可见,特定关系人可以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可以成为行贿人给予财物的对象。与此同时,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行贿可以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二、特定关系人的含义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实施)第11条对“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具体包括:
(1)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情妇或者情夫;
(3)共同利益关系人。
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利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的理解应该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共同的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根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不能限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密切关系的其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利用本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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