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法制度中,将收赃罪定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指行为人明知该物品属于犯罪所得之赃物却仍然进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替出售,以及其他形式的掩饰、隐瞒行为,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
若收赃者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为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那么无论是实施盗窃行为的罪犯还是实施收赃行为的罪犯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并审理,然而在定罪量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只有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合谋盗窃财物,并在事后进行收购的情况下,才能视为双方具备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只不过在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分工有所不同,此时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解析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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