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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所谓"携带着武器施行抢夺",乃指行为主体私自持有着枪械、爆炸物品、受到严格管控的刀具等一类由政府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武器装备进行非法抢夺的行为。
若行为人仅仅携带了并非政府禁用的其它种类的武器装备进行抢夺,然而已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这类武器装备并非预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筹备工具,则无需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倘若行为人有意炫耀并展示自己携带的武器装备,使受害者能够察觉到这一情况,那么便可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当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抢夺之后,在逃亡过程中为了隐藏赃物、抵抗追捕或销毁罪证而公然采取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同样应按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5-20 13: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