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诉讼程序规定,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机构或个人,只要在其领域内发现有潜在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均有权利且有责任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法庭进行报案或举报。
此外,如果受害者遭受了侵犯其人身权益、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他们同样享有权利向上述机关报案或者提出控诉。
然而,无论这些报案、控诉还是举报是以何种形式提出,包括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都应该予以接受。
当收到报案、控诉或举报时,相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若发现该事件并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则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同时还需通知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有关情况;但若发现该事件属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那么在采取措施之后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也是可行的。
在接受口头报案、控诉或举报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将其内容记录下来,并在宣读完毕确认无误后,要求报案人、控诉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解析:
依据我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时,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被害人在遭受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亦可向上述三个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或控告。
对于此类报案、控告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
若案件不属自身管辖范围内,则应将案件移送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需及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遇案件虽非自身管辖但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再行移送主管机关。
此外,报案、控告、举报既可用书面形式提出,亦可用口头方式表达。
对于接收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所述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