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地理解,这是政府在进行其日常公务运作或者向广大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与步骤,采用公开招投标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本行政部门及其附属组织购置货物、实施工程建造以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的具体行动。在这里,我们提到的“采购行为”并非仅仅局限于单纯的买卖,而是涵盖了所有支付代价以获取货物、工程建造及劳务服务的合同形式,其中包括了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多种方式。
然而,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解析:
政府采购乃是指由政府出于推行日常事务活动以及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之目的,依法采取特定的途径、策略与规程,透过公开招投标和公正竞争,来为其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购买各种物品、工程项目及劳务服务的行为。
在本定义中所提到的"采购行为",实质上就是以契约形式有偿获取各类物品、工程项目及劳务服务的过程,其中涵盖了购买、租赁、委任、雇佣等多种方式。
然而,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这一点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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