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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哪些

王**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8 16:56:00 355人阅读

多次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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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盗窃罪的违法犯罪金额划分标准如下:
若自然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通过盗窃方式将公私财务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便可视为情节轻微;
若情节更为严重者,盗窃所得财物数额需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方可构成该罪名;
若数额达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定义为特别重大案件。
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会根据涉案金额大小进行区分:
若盗窃金额较小,可判处罪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款的惩罚;
若情节较为严重,即盗窃金额较大者(数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最后,如果量刑标准达到特别严重级别,即盗窃金额超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2、盗窃罪,顾名思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所有或占有,从而将其取回,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就没有实施盗窃的意图。
因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法官判定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该认为他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知条件。
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将其取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18 16:57:00 回复

对于盗窃罪次数和数额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是定罪的基本标准,但“数额较大”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盗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不以犯罪处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以犯罪处理。
2、“多次盗窃”,也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才能作盗窃犯罪处理。要注意划清“多次盗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对虽属多次盗窃,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不能作犯罪处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二是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是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否则,则应作无罪处理,或适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3、要注意划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不同的定罪标准。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应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该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应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如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对此,不能认为入户盗窃只有两次而作无罪处理;而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依法作盗窃罪处理。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的,也应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而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盗窃行为的性质,是指盗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根据盗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盗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
一、民事性质的盗窃;
二、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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