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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魏** 福建-宁德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18 16:36:00 327人阅读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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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雇佣方,企业应切实承担以下责任:
(1)遵循国家劳动法规制度,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及必要的安全措施;
(2)告知被派遣员工其工作职责和薪资水平;
(3)按时支付加班费用、绩效奖励,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紧密关联的各项福利待遇;
(4)强化在岗被派遣员工的工作技能培训,以提升其职业素质;
(5)对于长期聘用的员工,应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同时,企业不得将被派遣员工再次派往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员工有权享受与企业内部员工同等的薪酬待遇。企业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本企业同类岗位的员工实施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案。若企业没有同类岗位的员工,可参考企业所在地相似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或约定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符合上述规定。

2024-05-18 19:3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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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使用工人方应严格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劳动标准,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环境及劳动防护措施;
(2)详细告知劳动者其职位的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报酬等事项;
(3)依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程度,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薪水以及绩效奖金额度,同时根据该员工岗位性质,提供与其相适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4)针对在岗的派遣人员,需定期开展与工作岗位紧密关联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及技能水平;
(5)对于长期雇佣的派遣员工,应建立健全的工资调整机制,确保员工薪酬待遇的公平性。
此外,使用工人方不得将已派遣的劳动者再次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享受与使用工人方的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报酬权益。
使用工人方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施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案。
若使用工人方没有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则可参考使用工人方所在地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参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使用工人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均应明确载明或约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24-05-18 16:37:00 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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