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之争,按照现行规定,该事项可交由乡镇级别或县级(包含其本身)以上的地方政府进行处理,同时亦可提交至土地实际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通常情况下,此类法院的审理等级属于基层法院。当涉事各方对相关的地方政府做出的处理裁决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启动司法程序,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5-18 20:19:03 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其解决途径既可以通过乡镇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包括该级别)的地方政府进行处理,亦可提交至土地实际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管辖。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级为基层法院。
倘若相关当事人对于特定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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