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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涵盖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方面,主要涉及到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对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缴纳以及滞纳金收取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和受税务机关委托执行征税任务的相关单位所实施的扣缴、代收代缴以及代征行为。
其次是针对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这些措施包括税务机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其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者采取扣押、查封的方式来保护纳税人的资产。
再次,税务机关在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损失的行为也属于此范畴。
此外,税务机关还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的存款中直接扣除应缴税款,甚至可能通过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来实现财政收入。
再者,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时,可能会采取罚款、没收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并暂停供应发票、责令限期改正等多种手段。
最后,税务机关在处理一些特定事项时,可能会出现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情况,例如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以及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等。
2024-05-17 20:54: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