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二人或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若有三人及以上为了实现特定犯罪目的形成相对稳定的群体,便可称之为犯罪集团。
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只要有两个或更多的人有预谋地联合实施盗窃行为,那么便可视为团伙盗窃案件。犯罪集团是指由三人及以上成员组成的犯罪组织,其成员之间通过事先策划、商议,以实现一次或多次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解析:
在刑事法律领域,若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三个及以上的人形成稳定的、以共同犯罪为主要目的的组合关系,即被视为犯罪集团这个特定概念。
因此,从实践操作角度来看,无论是两个还是更多数量的人,只要他们预先策划并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是一起团伙性质的盗窃案件。
同时,我们需要明确,犯罪集团是指由三个或者更多的人为了实施一次或者多次犯罪活动,经过事先的谋划和协商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析 “肢解分包”的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 根据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建设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别发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肢解发包”; 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出去,必须自己完成,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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