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位公民均享有人身权利中的姓名权,其有权自行决定个人姓名的使用方式以及依照相关法规对自身名字进行相应变更,并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干预、盗用乃至假冒他人姓名。
2、自然人应当按照传统习俗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姓,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在父母姓氏以外另行挑选姓氏作为自己的名字: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由于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存在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及善良风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对于少数民族的自然人而言,他们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
3、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需变更姓名,则应由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解析:
1、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其姓名的权利,包括决定、使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身姓名的自由,且禁止任何他人对其姓名进行干扰、盗用及假冒行为。
2、自然人应当遵循传统习俗,以父亲或母亲的姓氏为基础,但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可在父母姓氏之外选择作为自己的姓氏:
首先,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其次,由于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最后,有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少数民族的自然人而言,他们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需变更姓名,应由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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