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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潜在风险,具体包括:
首先,其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即被设定为质押标的的股权所属之公司的财产并不完全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所有,在设定质权之后,质权人并无享有对质物进行管理和掌控的直接权利;
其次,由于出质股权的价值易受市场环境及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波动,在设定质权之时,通常是基于当时的市场价值判断,然而在经济陷入低迷等不利境况下,会使得设定股权质押时的价值与其实际实现质权期间的价值产生差异;
再者,出质人以及公司的道德风险也有可能导致担保价值的贬损;
最后,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摆脱股权价值差异所带来的债权清偿困难的困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024-05-17 10:5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