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股东享有的权益:
首先,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由于普通股股东持有股票,因此他们拥有相应的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权益。
其次,关于公司资产收益权以及剩余资产分配权,它们直接反映出普通股股东对于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股东所需要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首先,出资义务。股东在进行出资时,可以选择使用货币资金进行投资,亦可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以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其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时,也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股东因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则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
1)公司重要决策的参与权。
这种权利源于普通股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持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权益。
2)获取公司资产的利润以及在公司经营后留下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这两项权利直接反映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剩余收益权。
在履行义务方面,1)作为股东,您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投资款。
您可以使用现金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进行出资。
2)您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您也不能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您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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