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
股东权利的
赔偿义务。
4、《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