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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主体构成是什么

董**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6 17:35:00 460人阅读

抢劫罪的主体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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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抢劫罪,乃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对财物的所有权人和保管人在现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们交出自己的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其中所提到的“暴力”,是指运用肉体力量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或限制,借此消除受害者的抵抗行动,进而达到夺走他们财物的目的。而这里的“其他方法”则是指罪犯除了实施暴力和威胁之外,还采用了其他能够让受害者无法反抗或者无法做出有效反抗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

2024-05-16 19: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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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景德镇

解析:
抢劫罪,乃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旨在通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手段,在现场直接从财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手中强行夺取公私财物。
其中,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心进行攻击或压制,消除其抵抗能力,进而达成盗窃他人物品之目的;
而“其他方法”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胁迫之外,采用其他能够让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或无法反抗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公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5-16 17:36:00 回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主要的目的是分清此罪与彼罪 罪轻与罪重 准确定罪量刑为 严厉打击犯罪暮定基础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提供保障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 诈骗 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 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 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 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 不构成盗窃 诈骗 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人为是犯罪
  
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行为人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必须是“当场”使用 这里的 “当场” 是指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行为人在盗窃 诈骗 抢夺的行为中 没有达到目的 未取得财务而被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的行为就应当人定为转化行抢劫罪 或者 取得财物后被人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当人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作案以后 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也就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最后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或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所谓的窝藏赃物 是指为了保护赃物不被追回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港剧公安机关的拘留 逮捕和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 ;所谓毁灭证据 是指销毁 消灭实施盗窃 诈骗 抢夺行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以掩盖自己的罪行 。只要行为人处于上述任何一个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就具备够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些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认定为《刑法》269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而这三罪的主体《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罪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显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的主体。

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的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的限制。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尽管刑法第269条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要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既遂标准,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行为,就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取得的公私财产的数额大小无关。所以不构成转换型抢劫罪的主体特点需满足数额的限定和情节是否符合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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