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立案或撤销:确定不再继续诉讼的;存在新的证据,足以为原决断、裁判得出全然不同结论的情况;原先作出的决断和裁判中,用来支撑事实判断的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缺陷,并且未经过质询核实,或是虚假伪造的;以及原有决断、裁判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重大疏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判决或裁定有异议并确信其存在错误,则可以向上诉机关提起申诉。
然而,在提出申诉期间,原有判决或裁定继续执行。
解析:
1.确实存在无法被公安机关立案或驳回起诉的明显错误情况;
2.获得了全新的充分证据,足以彻底推翻原先所做出的判决、裁定结果;
3.原判决、裁定中所依赖认定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有所欠缺,且没有经过质证环节,或者这些证据实际上是虚假捏造的;
4.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出现了严重错误。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持有异议,认为其存在明显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申诉,但是在此期间,判决和裁定仍然会继续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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