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对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权。如果相关人员有以下违犯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或采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且涉嫌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其价值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两千公斤以上,或者其价值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捕捞数量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其价值超过五百元人民币;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捞数量达到两百公斤以上,或者其价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
解析:
地方基层法院拥有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第一审判权,普通刑事案子也不例外。
如若有人违背了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季节或以禁止使用的手段、方式捕捞水产品,并且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话,应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5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了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了20000元以上;
(2)非法捕捞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幼苗品种、孵化亲体,抑或是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捕捞数量达到5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捞数量达到2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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