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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达州
解析:
地方基层法院拥有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第一审判权,普通刑事案子也不例外。
如若有人违背了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季节或以禁止使用的手段、方式捕捞水产品,并且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话,应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5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了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了20000元以上;
(2)非法捕捞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幼苗品种、孵化亲体,抑或是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捕捞数量达到5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捕捞数量达到200公斤以上,或价值达到2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4-05-16 16:5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