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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985高校毕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合同、婚姻家事、房产类型案件。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委“优秀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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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杨芳律师清晰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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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否能定性

杨**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6 14:01:00 301人阅读

拐卖儿童罪是否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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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拐卖儿童这一罪行的认定标准,需明确罪犯必须存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主观心态,并且采取了诸如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违背人权的行为,才构成此项罪名。具体而言,对于实施此类犯罪的罪犯,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应并处罚金;
然而,如若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死刑,并没收所有财产:
(1) 在拐卖儿童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角色;
(2) 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
(3) 以出卖为唯一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或药物麻醉等方式绑架儿童;
(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5) 导致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6) 将儿童贩卖至境外。通常情况下,拐卖儿童的行为往往涉及到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以及儿童等多个环节。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在收买过程中,非法剥夺、限制了儿童的人身自由,或者存在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未对该儿童施加任何虐待行为,且未阻碍对其进行解救,那么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然而,如果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的首要分子,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其他参与者如若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2024-05-16 18:4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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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拐卖儿童的定罪条文明确规定,须以出卖为核心目的,使用强制或其他不当手段拐骗及接送儿童。
对于拐卖儿童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以对应刑罚,同时需缴纳罚金;
若涉及特殊情况,如担任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或麻醉方式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导致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将儿童贩卖至境外等,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情节极其恶劣者,将面临死刑判决,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拐卖儿童通常是指以出卖为主要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在收买过程中存在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处罚。
若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未对所购儿童进行虐待,且未阻碍对该儿童的解救行动,可酌情减轻处罚。
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的首要分子,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他参与者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一般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5-16 14:02: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一)既遂与未遂之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二)笔者的观点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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