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关系中的从业者遭受工伤伤害之时,雇主需要为其申请伤残鉴定,以便于明确伤势的严重程度和级别,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事宜。在此过程中,必须明确雇佣活动的性质。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对他人构成伤害,则雇主应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若雇员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大意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他需担责并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若雇主已经履行了其连带赔偿责任,他有权向雇员追偿相关款项。
解析:
1.当个人在接受雇佣并开展相关工作时,若不慎导致其自身或他人出现了伤残状况,则可依法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待鉴定结果明确后,方可依据相应的标准确定具体的赔付事宜。
2.如雇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因其过错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那么雇主作为责任人理应负有赔偿责任;
但如果雇员是因为故意为之或是严重过失行为而给他人带来伤害,那么他本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雇主选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有权向雇员追讨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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