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介于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士;在这部分人群中,尤其要注意那些年龄已达到十六周岁却还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已经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主要的经济收入,那么他们就可以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无法完全辨识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主要是指那些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疾病患者。在这些患者中,当他们的精神状态处于正常时期且没有发病时,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解析:
1.已年满八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且主要依靠自身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的人群,他们应当被视为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于那些无法完全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而言,主要涉及到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群体。
在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未发病或精神状态稳定的情况下,应视之为准确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律师解析 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该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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