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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法律追诉标准:
第一种情况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价值在1至3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本单位资金挪用,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第二种情况是,同样是上述人员,他们将价值在1至3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本单位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
最后一种情况是,这些人员将价值在5000至2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024-05-15 18: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