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对于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下几点广泛认可的观点和理念:
首先,我们必须坚决避免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来使得违法建设行为得以合法化的不良倾向;
其次,除行政机关已经做出明确的判定之外,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在裁决书中直接确认某个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范畴;
最后,违法建设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在涉及到的离婚案例中,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
解析:
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已经形成了以下三个普遍认同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防止的是,借由法院的裁判结果将违章建筑赋予合法地位的情况发生;
其次,除非行政部门已经做出明确的判定,否则,法院不应该在判决书中直接确认该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最后,关于违章建筑所产生的既得利益,在离婚诉讼中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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