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构成犯罪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实施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 4、为活动组织、活动人员、实施活动或者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活动。 实施行为的主体 1、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活动的人和活动组织的成员。 发现活动该怎么办? 《反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义务,发现活动嫌疑或者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活动受什么处罚 《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构成犯罪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实施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的; 4、为活动组织、活动人员、实施活动或者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活动。 实施行为的主体 1、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2、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活动的人和活动组织的成员。 发现活动该怎么办? 《反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工作的义务,发现活动嫌疑或者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施活动受什么处罚 《反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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