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所购买的财产增值部分,将无法被认定为妻子的共有财产。这主要因为这些财产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用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因此,这类财产的增值部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而应当视作是对不动产的增值收益。
然而,除了因自然原因导致的房产增值外,其余在婚后发生的财产增值,除非有明确协议规定,否则都应当被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解析:
增值前的婚前房产并未被认定为妻的共同财产,这主要是因为该房屋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因此,其增值部分不能归类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应当作为不动产收益来处理。
然而,对于房产的增值部分,除了因通货膨胀等自然因素导致的增值以外,其他婚后产生的增值,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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