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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根本没有说过是借给我们夫妻二人买房子,现在离婚?

pub****209 云南-昆明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5 15:12:17 394人阅读

你好 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付的首付款,当初根本没有说过是借给我们夫妻二人买房子,现在离婚,男方父母说这钱是借给我们的,把我们二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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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昆明的律师,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可以联系

2024-05-15 16: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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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吗?

2024-05-15 15: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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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通常被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夫妻双方。如果是结婚后父母出资,那么处理方法将根据双方约定而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024-05-15 15:41: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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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当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需要结合对方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才好具体分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

2024-05-15 15: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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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会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2024-05-15 15: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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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收到了吗,什么时候开庭

2024-05-15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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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肯定行不通的,这个可以委托我们帮你代理

2024-05-15 15:2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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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借款的凭证,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是借款

2024-05-15 16: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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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扩展资料:《意见》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为个人需要而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
1.
4.28)
第十九条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同样坚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
1.1
2.27)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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