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法律规定应当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特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进行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在追诉期限内再次触犯该罪行,那么前次罪行所剩的追诉期限将自其犯下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解析:
对于追溯逃脱注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而言,其时效期限应自相关人员所实施违法行为的日期开始计算。
若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存在持续或连续的情况,则应自该等行为终止之日起进行计算。
倘若相关人员在法定追诉期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前次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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