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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撞到人要备案吗

杨* 江西-九江 交通肇事咨询 2024.05.15 09:39:00 461人阅读

不确定撞到人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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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遇驾车通行意外状况导致无法确知是否曾与人碰撞,首要举措当为进行合理备案。
首先需迅速将车辆停靠至安全地带并仔细察看事故现场,坚决杜绝未经调查便擅自逃离。
若不幸确已引发事故,务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警方报案,待交警抵达后再行处理。
在交警确认现场无任何异常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之后,方可离开现场。
倘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实施必要的救援措施。
即便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而产生变化,亦应明确标注变动位置。
即便被撞者表示自身并无大碍,仍应进行备案登记,因部分伤害可能在当时并不显著,内伤等情况亦可能于事后显现。
仅凭当事人主观判断恐难准确无误,及时备案对己方及对方均有益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5-15 09:40: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诉讼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关系到诉讼的确定,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实务中具体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规定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您好,针对您的具备那些条件可以确定离婚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转摘:什么样的离婚协议无效有效的离婚协议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现,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往往是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依据上文,离婚协议虽然不适用合同法,但却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联系无效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怠範糙既孬焕茬唯长沥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对于正确配备和穿戴劳保有什么作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1)防止皮肤吸收毒物和高温辐射;(
2)防止烧伤、烫伤、灼伤、冻伤;(
3)防止物击碰撞、坠落、触电等;(
4)方便操作,防止事故。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一直得到国家的重视。自1963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分别或联合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定点经营的通知》、《劳动防护用品选择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2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发了《安全生产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确保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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