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更改抚养关系的请求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是原抚养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等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原抚养方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的环境可能会对后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当被抚养人年龄达到八岁以上且有意愿跟随其他一方生活,而该方亦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变更抚养权。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合理的、合法的原因,也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之一。
解析:
变更抚养权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其患有重大疾患或是身体残疾而无法持续负担起孩子的养育责任;
其次,这一方与其子女的共同生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身心上的不良影响;
再者,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也具有充足的抚养能力;
最后,存在着其他正当理由促使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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