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在结婚之前赠予其子女的财物,应视为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缔结之后赠与的,则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两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已经明确表达了只赠予其中一方子女的意愿。
2.关于夫妻财产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仅仅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还涵盖了父母在婚后给予他们孩子的财物,但需注意的是,若父母已明确表示赠予仅限于某一方子女,那么这部分财物就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常规收入来源,还包括婚后父母无特别说明的赠与款项,这些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解析:
1、父母在结婚之前给予子女的资产,应该归为夫妻中归属财产一方的私人财富;
2、然而,如果父母是在他们的婚姻期间给与子女资产,那么这笔资产将被视为夫妻两人共享的共有财产,除非父母有清晰明了的表述,表明这笔赠予只给予子女中的某一方;
3、夫妻之间共享的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正常延续的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无论其获得时间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
在这种情况下,婚后由父母赠予的资产,若无特别说明,都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但不包括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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