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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夫妻不在一个户口本合理吗

孙** 江西-九江 家事纠纷咨询 2024.05.14 10:11:00 380人阅读

家庭成员夫妻不在一个户口本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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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当前阶段,我国并未强制规定公民在领取结婚证书后必须进行户口迁移手续,因此,新婚夫妇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权衡,决定是否进行户口迁移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夫妻双方的户籍并不位于同一地点,当他们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时,可能会因为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双方有效的户口簿等材料而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繁琐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据。
夫妻俩的户口可以不放在一起,两夫妻结婚后,户口可以不迁的,现在没有强制将夫妻夫妻户口放在一起的规定。

2024-05-14 10:13:00 回复

对于夫妻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算不算家庭成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是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籍登记是以”户“为单位的,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家庭成员)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虐待罪必须是家庭成员。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虐待罪必须是家庭成员。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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