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讨债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配偶明确表示不愿意偿还债务,首先应予以仔细分辨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提出偿还请求,且其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
(1)负债原因乃是为了维持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无论筹集债务时,是某一方亲自出面向他人借贷,还是以另一方的名义进行借款,只要最终形成的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即可。
(2)负债原因是为了履行抚养义务,例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孙子女等。
(3)负债原因是为了尽到赡养义务,例如赡养自己的父母及祖父母等。若经确认,该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却互相推卸责任,此时债权人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1)债权人可直接对夫妻双方提起诉讼。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掌握夫妻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将更为便利。(2)债权人可携带起诉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债务证明资料前往法院提起诉讼。(3)若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解析:
当债权人在催收欠款时,倘若面临夫妻双方均拒绝偿还的情况,首先需要进行的是深入剖析该笔债务是否确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若经证实确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可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此项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一)所负担之债务应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资金短缺;
(二)该债务源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孙辈等法定义务的履行;
(三)该债务系因赡养年迈父母及祖父母等人伦义务而产生。
若经确认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夫妻双方互相推卸责任,此时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一)债权人可直接向夫妻二人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必须掌握二人确切的身份信息,如有身份证复印件将更为便利;
(二)债权人可携带起诉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债务证明资料前往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债权人可考虑委托律师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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