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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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继承;
其次,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包含的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则不能被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宅基地之上已经建设了房屋,那么该房屋是可以被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房屋仍然存在且处于有效期内,继承人便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处理方式。
解析:
关于自然人离世后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处理途径,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针对国有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规继承。
其次,若涉及到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则需明确指出,此类使用权并不具备传承性,然而,宅基地之上如有建筑物存在,那么该建筑物是可以被继承的。
在此情况下,只要建筑物持续存在,继承人便可在这段时间内继续行使宅基地使用权。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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