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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制具体是什么

张** 福建-宁德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13 11:53:00 437人阅读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限制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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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受限,对于以下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相应职务:
首先,如具备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其次,凡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恶行而遭受刑事处罚且刑期虽已满五年但仍未超过五年的人员,或者曾因犯下严重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刑期虽已满五年但仍未超过五年的人员;
再次,若在担任破产清算中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期间,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则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
此外,若在担任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对该公司、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则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员;
最后,对于个人所背负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人员。

2024-05-13 15: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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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职务:
首先,个人缺乏完全或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若因贪污、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罪行而遭受刑事处罚,且待刑期届满后尚不足五年,抑或是因触犯刑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待其刑期满后尚不足五年;
再次,担任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或企业中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职务,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在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此外,担任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于该公司或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士,自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尚未超过三年;
最后,个人所背负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偿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024-05-13 11: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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