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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
首先,当政府部门作出责成决定之后,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等相关方发出通知;
其次,如果相关责任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自行完成搬迁工作,只有在此时执行人员才可正式展开强制搬迁活动;
此外,对于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事项,例如财物清理以及搬运等环节,都需要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作为见证人亲自在场,同时公证机构也需对涉及的建筑及其内部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另外,在强制拆迁房的财产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机关必须将相关事宜通知到被拆迁人本人;在物品清点登记完毕后,应有专人直接送至指定地点并由被执行人接受;
最后,被强制执行腾空后的房屋将交由裁决机关负责接收。
针对行政强制拆除的申请要求而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提交以下七项必备资料:
第一,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第二,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及终结裁决书;
第三,被拆迁人拒不配合原因陈述说明;
第四,被拆迁房屋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五,被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和周转使用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或者补偿资金凭证;
第六,如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2024-05-13 15:01: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