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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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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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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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颁发批准逮捕令后,被控告犯罪之人即刻被执行逮捕,可暂时拘禁于看守所内。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自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二十四小时内,公安机关须安排人员进行首次审讯;若发现事实并非如指控之罪行,应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责任对相关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和取证工作。
解析:
根据检察院所下达的批准逮捕令,对涉案嫌犯实施逮捕措施,被羁押人员可置于看守所中。
公安部门需在执行逮捕之后的24小时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嫌犯开展首次盘询。
如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逮捕嫌疑犯,应立即解除其羁押状态并向其颁发释放证明文件。
同时,公安机关务必对该案件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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