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涉及到的债务问题之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友好磋商达成共识。若确认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然而,对于何种情形下的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界定。
具体来说,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类债务将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债务问题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自行商议达成共识。
而对于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对于如何确定何种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关键问题,则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具体来说,若某笔债务以单方名义产生并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便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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