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闻证据相较之下,传来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是两者在定义上的差异,传来证据是指那些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所获取的、作为第二手资料的事实依据;而传闻证据则是指证人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在庭审之外所做出的各种陈述,这些陈述旨在证明他们自身所主张的事实。
其次,传闻证据的核心内容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主导,然后通过其他人员或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进行叙述的供述证据。
解析:
关于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之间的区分在于:
两者在定义层面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传来证据乃是源自他人的转述、传抄及其他间接路径获取的第二手事实资料;
而传闻证据则特指证人在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之外发表的各类陈述,这些陈述用于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特定事实。
进而言之,传闻证据的核心内容主要源于对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之人的陈述进行挖掘和整理,然后再通过其他人或采取非直接表述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信息载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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